目前分類:法律問題 (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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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,是規範夫妻離婚後,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,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,相關條文並無非父母之家人有探視權的規定。

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監護權行使人不適任,則其他的家人即可依《民法》規定,以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,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位的身分,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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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大陸的法律,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;在大陸,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,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「納妾」也是重婚,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,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「結婚的事實」。「重婚罪」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,且是公訴罪,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在台灣,採一夫一妻制,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,在刑法上,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,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」,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另外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,「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、航空器內犯罪,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,仍得依法處斷。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」如果台商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,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。出離婚的訴訟!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,或配偶重婚後(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)逾二年,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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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通姦罪既然採平等處罰主義,它所懲罰的對象,在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外遇一方,當然包括了男性配偶與女性配偶。然而在法院實務上,女性以外遇通姦為理由的審判,十件中有九件是太太只對先生撤回告訴,最後只有那外遇第三者的女性,仍然受到法律的懲罰。

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,太太為了顧及先生的事業、名譽,而勉力維護婚姻,大多原諒了外遇的先生;但是在女性外遇的案件裡,先生提出告訴後,外遇的太太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,先生除了藉此教訓、懲罰、羞辱她之外,離婚大概也免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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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通姦罪既然採平等處罰主義,它所懲罰的對象,在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外遇一方,當然包括了男性配偶與女性配偶。然而在法院實務上,女性以外遇通姦為理由的審判,十件中有九件是太太只對先生撤回告訴,最後只有那外遇第三者的女性,仍然受到法律的懲罰。

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,太太為了顧及先生的事業、名譽,而勉力維護婚姻,大多原諒了外遇的先生;但是在女性外遇的案件裡,先生提出告訴後,外遇的太太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,先生除了藉此教訓、懲罰、羞辱她之外,離婚大概也免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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